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
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
賸餘金額或原投保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權
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
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申請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
額或原投保之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等之方式。
二、為利僑居國外之遺族申請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或原投保之
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於第一項明定得親自回國或委託國內親友申
請二種方式。
三、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其依規定提出之申領相關文件或委
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簽署及填寫時,為確保其本人簽署相關文件
之真實性,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
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勞退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
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
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館
處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
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
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
(二)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九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
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
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
件及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之文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
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
經駐外館處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
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
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
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機
構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
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
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