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未具有衛生排水設備承裝商資格而從事衛生排水工程之業務者,依自
  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有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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