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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凡未具有衛生排水設備承裝商資格而從事衛生排水工程之業務者,依自 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有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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