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展期、營運終止、註銷 或封場者,應經土石方審查委員會現場會勘通過。 前項現場會勘時,如未依核定之計畫辦理封場者,都發局得動用營運保證 金逕為改善。營運保證金於所有缺點改善完成後,如有賸餘款時,得就違 反本自治條例未繳罰鍰先行扣抵後一次無息發還;如有不足,向收容處理 場所申請人、負責人或管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