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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出租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使用者,其使用計畫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承租人違反核准使用計畫時,管理機關應終止租約收回出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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