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
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文書,其
收費標準係完全適用本標準,爰依法制用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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