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 11001829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
九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就場地
使用費部分,於一百年四月一日參照各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之收費標準為一致規定;複製使用費部分,為因應訴願文書種類多樣
化,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以收費標準表規範,並增訂收費標準
表未明定項目、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及提供郵寄服務之相關規定
。茲為依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定期檢討,爰參酌各機關建議意
見,並考量現今實際狀況,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民眾以自備設備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之需求,增列經機關同意翻
    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重製或複製費用。附表部分,為杜雙面
    複印、列印之計費疑義,修正為每頁計價;明定光碟燒錄每張新臺幣
    五十元,為數位影音檔之複製或重製方式及其費用,並增訂檔案格式
    由機關自行決定,及請求併存入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另計費用。另
    刪除錄音帶及錄影帶拷貝方式之收費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第三人使用訴願文書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本標準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