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
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有關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之收費標準,已合併納入前
    條修正增訂之附表規範,爰配合刪除相關文字。
二、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文書
    ,其收費標準係完全適用本標準,爰依法制用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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