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 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一、有關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之收費標準,已合併納入前 條修正增訂之附表規範,爰配合刪除相關文字。 二、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文書 ,其收費標準係完全適用本標準,爰依法制用語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