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考試院考臺訴字第111000205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九日訂定施行後,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
,迄今未修正。為因應訴願文書種類多樣化,對於新興儲存媒介物經申請
提供重製或複製品,或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計費方式及金額,本標準
尚無明文;此外,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規費收費基準之定
期檢討,以因應實際狀況。爰基於政府一體並兼顧實務運作順遂,乃參酌
一百十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
費標準」相關規定,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除增訂附表「訴願文書重製或複
製收費標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以供訴願文書或證據資料複製之
費用收取有所依循外,並增訂收費標準表未明定項目之費用計收方式、無
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之處理方式,以及提供郵寄服務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配合第三條增訂附表及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五條
關於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之規定,以期本標準規定更臻周延。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