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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 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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