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
  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