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
  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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