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
  鎮有者而言。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
  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
  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
  機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
  機關核對。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