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建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
  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
  規定計算:
  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
      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
  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
      或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
      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
      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
      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
  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
  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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