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
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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