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
、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
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
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或權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投資型態及方式,爰將合資對象與投資標的作更為明確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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