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本院人員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董事會直屬單位主管或非屬政府機關(構)代表之董
    事、監事,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
二、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執行服務機關職務或私人行程出國(
    境),由其服務機關核准,並副知本院;執行本院業務出國(境),
    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服務機關。
三、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由院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四、前三款以外之本院人員,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核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二、第二項定明本院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各款核准權責說明
    如下:
    (一)本院為建立自主國防工業及提升我國戰力,致力國防科技與武
          器裝備等研究發展,對於受委託承接國防部辦理機敏性及與武
          器系統運作之重要國防軍事建案、科技研發,涉及國家機密、
          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均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
          令範圍,應依法善盡機密維護之責,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
          又依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七款規定,該局職司本院
          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對監督本院所辦理專案計畫內
          容,應全盤掌控參與涉密案件人員及適切瞭解該等人員境管之
          動態;另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本院安全調查與專案保密稽核
          、對本院實施國防安全事務或專案計畫涉密人員出境管制複式
          查驗,凡查獲違規出國(境)人員,則通報軍事委託機關究處
          等,爰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明定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
          軍備局。
    (二)第二項第二款定明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因執行服務機
          關職務或私人行程出國(境),由其服務機關核准,並副知本
          院,俾利本院知悉董事、監事動態;倘因執行本院業務出國(
          境),由本院辦理核准出國(境)事宜,並副知服務機關。
    (三)本院諮詢委員、諮詢顧問及本院其他人員為本條第二項第四款
          人員,其出國(境)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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