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人員俸給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曾任相當簡薦委任或軍用文職教育行政等職務,除依照第三條之規定支
  給外,其服務年資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敘定職
  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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