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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除應由任職機關負責於限期內追(扣)回溢領俸金 外,當事人依規定從嚴懲處,其承辦人及主管未善盡查核責任者,亦應酌 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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