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指就讀於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專科學校之學生。但無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免除本次
召集。
〔立法理由〕
為保障接受召集人員就學權益及維護召集公平性,避免因無修業年限之就
學而無限期辦理免除召集,爰明定中等以上學校或專科學校在校學生申請
免除本次召集;另為避免後備軍人藉就讀空中大學(無修業年限)逃避召集
,爰訂定無修業年限不得申請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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