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指就讀於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專科學校之學生。但無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免除本次 召集。
為保障接受召集人員就學權益及維護召集公平性,避免因無修業年限之就 學而無限期辦理免除召集,爰明定中等以上學校或專科學校在校學生申請 免除本次召集;另為避免後備軍人藉就讀空中大學(無修業年限)逃避召集 ,爰訂定無修業年限不得申請之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