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大量軍用所需之船舶,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調配時,應由國防部所屬單位
  提出需求量,層報國防部先行審核,分由交通部或省(市)政府交通主
  管機關及當地船舶管理機關,負責統一調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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