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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大量軍用所需之船舶,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調配時,應由國防部所屬單位 提出需求量,層報國防部先行審核,分由交通部或省(市)政府交通主 管機關及當地船舶管理機關,負責統一調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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