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及招
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預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學則,並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
一、高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休學、復學、軍種轉換、學習評量、重修、
降班重讀、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國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學習評量、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預校應就高中部及國中部學生修業年限等事項訂定學則,
及核定備查程序。
二、預校高中部學生,係由教育部主管;國中部學生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主管,第二項爰明定函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又預校國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強迫入學條例及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
育,而無休學、復學、軍種轉換、重修、降班重讀等事項,爰於第二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規定預校學則有關高中部與國中部學生之事項
。
四、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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