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國防部會
銜教育部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發布施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
零七年九月十七日修正施行。茲為符合現行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
簡稱預校)學生入學方式,確保國家培育軍事人才目的及學務需要,爰修
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預校學生入學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授權預校訂定學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經法院裁定保護、治療處分者,為不得入學之限制條件。(修正
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高中部與國中部學生應予轉學之事由及增訂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
入學。(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修正應進入高中部就讀之國中部畢業學生為軍費生。(修正條文第八
條)
六、修正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就讀之入學資格引用依據。(修
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