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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 兩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 奉准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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