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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