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
、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立法理由〕
鑒於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具戰略、高科
技特性,基於國防安全管控要求,爰定明其輸出應限於銷售、技術移轉、
參加競賽、展示、軍備交流、國際合作或其他經國防部認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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