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 、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鑒於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具戰略、高科 技特性,基於國防安全管控要求,爰定明其輸出應限於銷售、技術移轉、 參加競賽、展示、軍備交流、國際合作或其他經國防部認可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