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
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
申請服補充兵役。
〔立法理由〕
一、查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常備兵役並不限於現役,爰將現行規定「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修正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
    男子」。
二、另為配合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
    表隊者,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
    管、運用之規定,爰將現行「符合前條各項資格之一」修正為「經依
    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
三、為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所定「體委會」修正為「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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