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六月六
日訂定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為配合行政
院組織改造及依國際賽事資格之重要性調整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賽事類
別,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全國體育業務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爰將「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體育署」。(修正條文第二條、第
四條至第八條)
二、考量國際賽事資格賽競技強度極高,爰將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
正式錦標賽之資格賽者,納入得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範圍;
又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選手進入大學賡續受教育及接受更高強度
運動訓練,爰刪除參加青年相關賽事可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
規定;另增訂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核定,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委任教
育部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確保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及亞洲青年錦標賽選手申請服補
充兵役之權利,爰定明過渡時期申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