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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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
  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
  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
  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
  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