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組掌理金融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事項,銀行法、票據法、動產擔
  保交易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基本金融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事項
  、國內、國際金融動態及金融制度之調查、研究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
  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二)銀行法與相關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
    (三)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代表人辦事處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發展政
          策與制度之規劃。
    (四)存款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其法規之擬訂。
    (五)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銀行以外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之法務事項。
    (二)關於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之研擬及聯繫。
    (四)其他法規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支付與信用制度之規劃。
    (二)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規劃。
    (三)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之調查及研究。
    (四)金融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
    (五)金融機構辦理研究之督導及考核。
    (六)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之研究及規劃。
    (七)新臺幣監銷及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管理。
    (八)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之處理。
    (九)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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