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
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
稅事務。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取消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區域限制,並參照會計師法第
四十五條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期間,修正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
與納稅事務有關者,於離職後,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惟自離職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在離職前二年內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以資
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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