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 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 稅事務。
配合第七條取消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區域限制,並參照會計師法第 四十五條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期間,修正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 與納稅事務有關者,於離職後,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惟自離職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在離職前二年內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以資 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