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進口前條軍用貨
品,其貨物稅款,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軍事機關或
海巡署委託公營事業進口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修正,增訂海巡署採購軍用油料適用本條進口採購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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