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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每案獎金之最高額限)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後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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