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
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
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
術,且達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並檢附下列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其投資金額:
一、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
    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其為興建建築物
    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
    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實質投資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
    目,並規範其應檢附之投資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申報表格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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