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712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立法總說明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一百零八年七
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三
規定,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
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
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
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
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
稅。為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上開規定進行實質投資,本條例第二十三
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申報格式、投資證明文件、退
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爰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
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七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實質投資之範圍(第二條)。
三、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金額及投資日之認定方式(第三條)。
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之金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程序及應
    檢附文件(第四條)。
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
    完成投資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之程序及最後完成投資日之認定方式
    (第五條)。
六、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變更為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
    用或涉及虛報情事之處理規定(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