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特約機構與使
用者必要交易紀錄予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之範圍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統一編號。
二、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代碼。
三、可資識別之特約機構資訊。
四、可資識別之交易結果資訊。
五、特約機構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之金融機構代碼及帳號。
六、特約機構及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儲值卡號。
七、使用者支付工具之種類、帳號或卡號及支付之金額、幣別、時間。
八、特約機構發生退款入帳之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及退款之方式、
金額、幣別、時間。
〔立法理由〕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規定,定明電子支付
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特約機構與使用者必要
交易紀錄予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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