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
、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
開會一次,明定本會召開會議時間。學校得依需求及校內規定,加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二、第二項考量委員身分專屬性及正當性,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由
他人代理。惟考量學校各類會議皆有代理需求,倘不得代理,則對學
校現場實務運作衝擊過大,故但書明定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
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
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以符
合代理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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