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條文關聯

電子媒體播放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占每週總時數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無線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二、無線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不得少於百分之
    二十。
四、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其他電子媒體: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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