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
          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
          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四、區域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五、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
    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
六、輔具中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
    維修。
七、通報網:建置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及大專校院申請支持網絡各單
    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
八、網路中心:建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本部主管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特殊教育
    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九、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
    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一)。
二、第二款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修正鑑輔會之任務。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
    規定,爰增列第四款明定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主管機關為推動特殊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
    教學相關事項,現行實務上已成立具專業自主性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及特殊教育輔導團,定期到校(園)協助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
    學工作、督導學校及幼兒園教學事務,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教育品質
    ;爰參照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五款明定輔導團之任
    務。
六、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九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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