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現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之規定,
    係參照當年度農曆春節時間等因素,逐年核定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而各級學校之學年度行事曆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
    ,且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內涵,訂定當學年度行事曆。
二、因每年農曆春節時間不同,各級學校每隔數年即遇有下學期開學數日
    後,因農曆春節放假而影響各級學校教學及課程安排之連貫性,如一
    百零六學年度寒假起訖日期,即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月二
    十日為一百零七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而調整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二
    學期課程,將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之課程,調整至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於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立
    即補行上課。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暑假、寒假日數分別為六
    十日及二十一日,分款明定暑假寒假起訖日,提供各級學校教學實務
    及課程安排之彈性。
三、有關寒暑假起訖日調整之相關規定另於第八條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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