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具有卓越技藝,持有作品或
  證明文件者,得為藝師候選人。
  藝師候選人應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
  一、公私立教育、文化機構。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相關藝文團體。
  三、對該民族藝術有相當研究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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