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及幼兒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
校及幼兒園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學生及幼兒個別
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
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前項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及幼兒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及幼兒
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及幼兒輔導紀錄摘要、專業服務紀錄、福
利服務紀錄及未來進路所需協助、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需求與輔導建議等
事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需求,提供其參考。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
兒園,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依據本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教育輔助器材」已修正為「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且屬於支持服務項目之一,相關支持服務已包含該項,爰刪除「
教育輔助器材」,以確保支持服務與資料之完整性與彈性。
二、修正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為利學生跨教育階段轉銜時,下一階段學校得掌握將入學之行
動不便學生之服務需求,及早規劃建置學生就學所需之完整垂
直水平、暢通且安全之無障礙通路,並彈性調整教學或活動空
間,須於學生未來進路所需協助事項納入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
需求,爰轉銜服務項目增列「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需求」,並
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尊重兒童、身心障礙者之表意權,學生及幼兒為權利之主體
,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
人需求,提供其參考。
(三)依民法規定,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及監護人,爰修正家長為法
定代理人;復因應實務上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
使親權或監護權,如行方不明、入監服刑、家暴等情事,須由
他人或安置機構代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之日常照顧,爰增列實
際照顧者,修正為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需求,提供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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