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
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
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
得全額補助。
〔立法理由〕
一、本部現行對於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業定有相關補助
    規定及期程,爰於第一項明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
    體向本部申請補助之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補助經費核給之審
    查基準。
三、配合實務運作,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經費補助原則及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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