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
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
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正說明,特殊教育之評量概念多元(包括評量
標準、評量過程等),故將「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避免限縮彈性
調整範圍,爰配合相關法規名稱修正,修正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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