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494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 1條、第2條、第4條條文(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
日修正發布。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推行融合教育之精神,共同協助
推動並落實融合教育,並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
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幼兒園及幼兒為適用對象
,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之
    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依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
    治法規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
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移列至第三十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
、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援
引條次。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
    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
          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前項學校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
規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辦法適用範圍,爰修正第一款
    至第三款,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增列幼兒園及幼兒為適用對象,又依據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掌理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且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
    地方政府權責,為利各地方政府辦理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具一致性
    規範,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應依循
    所在地之自治法規。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
    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
    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正說明,特殊教育之評量概念多元(包括評量
標準、評量過程等),故將「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避免限縮彈性
調整範圍,爰配合相關法規名稱修正,修正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