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核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 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