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輔諮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依其規模編制,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執行秘
書、組長。
輔諮中心應置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以下簡稱督導人
員)及行政人員。
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之遴選、權益、獎懲、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輔諮中心商借教師之遴選、權益、獎懲、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國民教
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配置主管人員、專
    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
    管機關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依本法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之資格、設置、聘用、薪資、停聘、解聘、實施方式、期程、不
    適任人員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爰訂定第三項,明定輔諮中心專業輔導
    人員之遴選、權益、考核、獎懲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辦理。
三、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訂定第
    四項,明定輔諮中心商借教師之遴選、權益、獎懲、考核及其他相關
    事項,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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