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
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將「在監(院、所)檢驗」修正為「在
監(院、所、校)檢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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