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 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將「在監(院、所)檢驗」修正為「在 監(院、所、校)檢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