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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