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以影本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度量衡
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已修正為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品質管
理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相關規
定;另為統一影本文件之辦理方式,一併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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