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4602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訂定發布實施,期間歷經
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為配合政
府政策進行法規鬆綁、提升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效能及確保檢測結果一
致性等考量,針對相關條文進行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與商品檢驗業務有一致性之管理模式,修正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應符
    合之條件;刪除實驗室主管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之落日期限及
    其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避免重複規範,刪除經由相互承認取得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
    證書之規定,並統一影本文件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實務,調整檢定合格印證「」字與自檢許可字號間相對位置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考量變更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係商業經營實務上經常發生之情況,且對
    自行檢定品質影響甚微,應無重新申請自行檢定許可之必要,爰改列
    換發證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為確保檢測結果一致性,增訂自行檢定業者有參加能力試驗之義務。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未能有效維持自行檢定資格條件及逾越許可證書登記事項之處分
    方式,給予業者改正機會。(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列自行檢定業者連續二次規避、妨礙或拒絕能力比對,廢止其自行
    檢定許可之處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修正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之業者重新申請自行檢定之年限。(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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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