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業者之品管制度 與檢定人員、技術、設備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度量衡專責機 關審查合格者,得許可由業者自行檢定。 前項業者自行檢定,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全數逐一檢定;經檢定合格者, 應附加合格印證,並保存檢定紀錄。 第一項之業者應符合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之程序、評鑑、發證、撤 銷、廢止、合格印證式樣、檢定紀錄保存年限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